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郑州航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奖学生原则上应为本评定年度的大四学生。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条 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并符合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条件。
6、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活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7、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生活检朴,不铺张浪费,身心健康。
8. 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本学年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达10分标准。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 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无异议的填写《国家奖学金批复汇总表》并报学生处。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相关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院年级辅导员为国家奖学金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坚持评选条件和原则,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十二条 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奖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文社科学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