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学院校级优秀学生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郑州航院优秀学生评定表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生的校级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或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处理的;

 2.试读或者休学的;

 3.受到学校或者学院通报批评的。

 

第二章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条件

1.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2.学习成绩突出;

3.体育成绩为良好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第五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2.学习成绩较好;

3.体育成绩为及格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4.在该学年担任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以上干部且任期在一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工作考核为优秀。

第六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具备校三好学生条件;

2.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3.荣获本年度一等奖学金;

4.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素质关心集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条件

1.具备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2.学习成绩突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荣获本年度二等以上奖学金:

 4.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组织和带领其他学生努力学习、发奋成才、共同进步,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评定办法

 1.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年评定一次。

 2.每学年校级先进个人的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中旬进行。毕业学年的评定安排在5月底前进行。

 3.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限制指标数,组织评比、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0.2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0.25%;校级“三好学生”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5%。

 4.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总结,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推荐;

(3)学院审核、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候选人要有内容详实、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

(4)学校批准。

 

第三章  校级单项荣誉奖励的确定

第九条对学生中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需要给予校级单项荣誉奖励的,由该生所在年级整理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及拟授予的称号,经学院批准,上报学校。

第十条  对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校内外影响较大需要给全校通报表扬的学生,由该生所在年级提交书面建议,上报有关先进事迹材料,经学院批准,上报学校。

 

第四章  学院级先进个人的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对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及时进行通报表杨,也可授予学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文社科学院负责解释。

 

 

 

 

 

 

                                                                         共青团郑州航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