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郑州航院优秀学生评定表彰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生的校级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或者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处理的;
2.试读或者休学的;
3.受到学校或者学院通报批评的。
第二章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定
第四条 校级三好学生条件
1.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2.学习成绩突出;
3.体育成绩为良好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第五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德育考核成绩为A等;
2.学习成绩较好;
3.体育成绩为及格以上,课外体育锻炼成绩为10分;
4.在该学年担任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以上干部且任期在一年以上,工作成绩显著,工作考核为优秀。
第六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具备校三好学生条件;
2.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
3.荣获本年度一等奖学金;
4.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素质关心集体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第七条 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条件
1.具备校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2.学习成绩突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
3.荣获本年度二等以上奖学金:
4.担任班委、团支部委员以上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组织和带领其他学生努力学习、发奋成才、共同进步,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 评定办法
1.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每学年评定一次。
2.每学年校级先进个人的评定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中旬进行。毕业学年的评定安排在5月底前进行。
3.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限制指标数,组织评比、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0.2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0.25%;校级“三好学生”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15%;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得超过学院学生总数的5%。
4.评定程序
(1)学生个人总结,提出申请;
(2)班级评议、推荐;
(3)学院审核、推荐。校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候选人要有内容详实、不少于2000字的先进事迹材料;
(4)学校批准。
第三章 校级单项荣誉奖励的确定
第九条对学生中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先进典型,需要给予校级单项荣誉奖励的,由该生所在年级整理上报先进事迹材料及拟授予的称号,经学院批准,上报学校。
第十条 对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校内外影响较大需要给全校通报表扬的学生,由该生所在年级提交书面建议,上报有关先进事迹材料,经学院批准,上报学校。
第四章 学院级先进个人的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对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视具体情况及时进行通报表杨,也可授予学院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人文社科学院负责解释。
共青团郑州航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