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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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3日郑州航院七届五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以及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工会委员会印发的《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豫教工字〔2012〕1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要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换届时)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原则上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全校教职工总数10%左右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分工会为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选举代表的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也可以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按规定程序更换、撤换和重新补选代表。更换和撤换代表时,须有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校内岗位调动时,其代表资格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原则上不再增补代表,如有特殊原因需增补时,须按民主程序进行。代表退休或调出学校后,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原选举单位在下次教代会前按民主程序增补。新任学校党、政、工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民主程序可增补为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后要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民主党派负责人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党、政、工、团的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但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职责是:

(一)组织草拟大会的决议、决定及有关文件;

(二)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主持会议及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

(四)处理和决定大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人选由校工会提名经教代会或教代会主席团与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先由教代会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再由校工会召集主席团与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决议,在下次教代会上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搞好提案征集、整理和落实工作;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方案、日程和主席团人选的建议名单;提出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名单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召集主席团与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处理教代会闭幕期间的重要问题;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

(一)根据惯例,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合开;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届次不能混淆;

(三)双代会主席团可以合一,双代会代表和代表团可共同组成;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程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程可交叉进行,也可以分前后段召开。双代会所遵循的是《中国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民主程序和任务;

(五)校工会应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报告,经批准后,即可开展筹备工作。双代会的选举结果,应及时向上级工会组织报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学校、院(系、部)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各院(系、部)应根据教职工人数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在校工会。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学校党委批准之日施行。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郑州航院二级教代会(民主管理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