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推荐和评定优秀毕业生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1-09 浏览次数

 

郑州航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推荐和评定优秀毕业生实施细则

一、根据《郑州航院学生奖励条例》,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优秀毕业生条件

在我院学习期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品德高尚,遵纪守法,学习成绩优良,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毕业资格并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1、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五四” 标兵等荣誉称号。

2、四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综合排名前五名。

3、获得国家奖学金一次或励志奖学金两次及以上。

4、获得三次三等以上校级奖学金且一等奖学金不少于一次。

5、因事迹特别突出,被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单独发文授予荣誉称号。

6、参加“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校级及以上赛事并获得较好成绩。

7、担任主要学生干部,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师生广泛认可。

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需要满足以上条件两条及以上,评选校级的优秀毕业生需要满足一条及以上。

三、评选程序

(一)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程序

1、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学院规定指标数择优拟定推荐名单;

2、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3、向学院推荐。

4、学院根据省文件要求进行甄选。

(二)校优秀毕业生评定程序

1、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的申请者中按学院规定指标数择优拟定推荐名单;

2、系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

3、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学院推荐。

4、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五、评定和推荐时间

评定和推荐优秀毕业生按学院规定,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学期进行。

六、本实施细则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人文社会科学系

201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