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4-28 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入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进一步激励学生的创新活动,全面提高我校的本科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的创新人才,保障我校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在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考取专业资格证书、国际交流等方面取得成果,通过本人申请、学院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同一项目不累加得分,只计最高创新学分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创新学分,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跨年度再次获得更高档次奖励,以计算补差值的方式计学分。

 

第二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级以及国内外权威机构组织的,经过学校教务处认定的正式竞赛获奖,可申请认定创新学分,同一竞赛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1) 国际级:特等奖10学分,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5学分;

(2) 国家级:特等奖8学分,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3学分;

(3) 省部级:特等奖5学分,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省级或校级各类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项目,完成项目计划内容并通过验收或答辩,按以下认定学分:

(1) 国家级创新实践项目:3学分;

(2) 省级创新实践项目:2学分;

(3) 校级创新实践项目:1学分;

第六条 学生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著作,按以下认定学分:

(1) SCIEISSCI、A&HCI收录论文:每篇第一作者8学分,第二作者6学分;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第一作者5学分,第二作者3学分;在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每篇第一作者2学分,第二作者1学分;

(2) 省级及以上报刊发表文章或报道,注明作者单位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字数5000字以上,每篇3学分;2000字以上,每篇2学分;

(3) 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专著、译著和文学作品,注明作者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字数40万字以上,每部6学分;20万字以上,每部5学分;10万字以上,每部3学分。

第七条 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学术交流活动,在国际学术会议做大会报告可认定5学分,做展示可认定2学分。

第八条 学生为第一发明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为申请人的专利,按以下认定学分:

(1) 申请发明专利每项5学分;

(2)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每项3学分;

(3)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项2学分。

第九条 学生为第一完成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鉴定、科技获奖和科技成果转让,按以下认定学分:

(1) 通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成果鉴定并提交成果鉴定证书:国际领先5学分,国际部分领先或国际先进4学分;国内领先3学分,国内部分领先或国内先进2学分。

(2) 获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奖励(指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

① 国家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5学分;

② 省部级: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3学分;

③ 发生科技成果转让的,每项成果4学分。

第十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获评校级社会实践优秀团队、优秀个人的每人1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每人计1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考核、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以下认定学分:

(1) 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计1学分;

(2) 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计1学分;

(3) 参加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考试,获高级证书(二级以上)者计2学分,中级(三级)证书者计1学分;

(4)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计2学分,获中级证书者计1学分;

第十三条 本科期间聆听学校、学院组织的科技、学术报告,累计5场,并提交学术报告心得,经学业导师或其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评阅,学生所在学院认可,可计1学分。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如有其它可以认定创新学分的项目和类别,可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进行认定。

 

第三章 创新学分的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10月份集中对学生在上一学年所获创新学分进行审核认定工作,并对未完成学分要求的三年级(五年制为四年级)学生提出预警,每年4月份单独受理1次当年毕业班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六条 学生填写《郑州航院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提交所在学院,学院安排专门教师进行审核确认后,记入成绩档案。申报材料和支撑材料由学院妥善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对创新学分的认定出现争议时,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认定。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已获得的创新学分,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创新学分的记载与用途

第十九条 学生取得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本人成绩档案中,课程名称登记为“创新学分”,成绩一律记为“优秀”,考核形式为“考查”。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学分,不作为计算学分绩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最多可申请5个创新学分,超培养计划中规定分值部分,可以用来替代培养计划中的公共选修课程学分或通识课程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评奖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得创新学分分值高的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关于各学院关于创新学分认定项目的答复

附件2:《郑州航院创新学分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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